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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007-00003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0-07-04 16:27:35
发布机构: 金寨县重点工程处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金寨县重点工程处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文  号: 词:

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20-07-04 16:27 来源:金寨县重点工程处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概算总投资比例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县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

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县审计机关审计管理项目。

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0日内,将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县审计机关备查。

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但社会关注较高或者工作需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机关应根据县政府交办,及时安排力量开展审计。

对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审计结果,应当进行复审。

第九条  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县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对超过时限未申请审计的,县政府将责令办理。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符合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规模大小及时安排力量开展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90日。其中: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30日内完成,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45日内完成,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60日内完成,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75日内完成,10000万元以上的9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由协审机构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延长时间原因,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县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超过审计期限未申请审计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反馈征求意见的,由审计机关下发催办通知;对仍不配合的单位和企业,由审计机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同意后转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住建局、重点局等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作出停审、退审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11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金政〔20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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