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进一步保障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安排,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为高效的信息发布打通沟通渠道,保障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二条 所发布政务信息应在本处职责范围之内,不应发布不相关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科室的,应事先与有关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共同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防发布信息不全面。
(1)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科室的政务信息,要求相关方以书面形式出具;
(2)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科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不以书面回复或不同意的,应及时与涉及到的单位或科室进行相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经单位领导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不随意发布不切实际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由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