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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2020-10-09 09:44 来源:金寨县规划中心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我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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