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主动服务类 | 城乡规划相关信息公示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5.《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6.《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论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8.《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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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申请类 | 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 金寨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3 | 主动服务类 |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公告及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 金寨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4 | 依申请类 |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金寨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