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00001072701/201912-00004 信息分类: 通知,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文日期: 2019-12-07 14:51:59
发布机构: 金寨县青山镇 生成日期: 2019-12-07 14:51:59
来源单位: 金寨县青山镇人民政府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实施《金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  号: 金医保〔2019〕111号 词: 金寨县,民政办,医保,医疗,乡镇

关于实施《金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2019-12-07 14:51 来源:金寨县青山镇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

为着力解决参保群众操心事、烦心事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根据《六安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检视整改民生工程突出问题验收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9〕34号)及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检视整改医疗保障领域突出问题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2019〕73号)文件精神, 针对医疗救助存在申报材料较多,乡镇民政办入户核查手续繁琐流于形式,部分群众多次到乡镇民政办补交材料,导致群众来回多跑路的现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事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救助材料及流程

(一)低保、特困供养和贫困人员

医保报销时“一站式”即时救助结算,无需提供任何材料。

(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在医保中心窗口零星报销的,实行“一窗式”受理,申请医疗救助时只需提供社保卡和出院小结复印件即可。

2、在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的,报销后将社保卡和出院小结复印件送到乡镇民政办或县医保中心窗口即可申请办理。

二、救助时限

当年度医疗救助申请截至日期为次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民政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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