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要安排医疗救助基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中央、省以及市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县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县财政局对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后,由财政局定期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有关金融机构领取。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基金总量10%的,省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