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扶助
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亲属间过继、抱养、送养等行为的对象,暂不纳入)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
11、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奖励扶助?
答: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12、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是的。
13、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
原配夫妻: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