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40421/201804-00092 信息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文日期: 2018-04-27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青山镇 生成日期: 2018-04-27 00:00:00
来源单位: 青山镇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分配标准
文  号: 词: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分配标准

2018-04-27 00:00 作者:办公室 来源:青山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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