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给予支持。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
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5.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6.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测算,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财政供给的由县(区)财政承担。
7.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所需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财政供给的由县(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