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山镇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金寨县青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青山镇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布点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结合2023年布点后我镇烟花爆竹网点经营运行情况,制定青山镇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
一、布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5.《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皖安监化〔2007〕130号)
6.《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8年9月26日六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
8.《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金政秘〔2022〕219号)
二、布点数量
根据金寨县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要求,我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总数控制在13家以内,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青山村5家、尧塘村1家、汤店村2家、茅坪村1家、姜河村2家、抱儿山村2家。
三、布点条件
(一)安全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民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8.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
2019)安全要求。
(二)经营要求
1.零售店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和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表2规定。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10㎡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为5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为50箱;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10且≤15㎡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为7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为70箱;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15且≤25㎡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为1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为100箱;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25且≤35㎡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为14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为140箱;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35且≤50㎡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为19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为190箱;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50且≤70㎡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为25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为250箱;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70且≤200㎡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为3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为300箱。
4.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
5.零售店应当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县应急管理局、乡镇、派出所应急联系电话)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要求
1.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4);
(3)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的证明材料;
(5)安全经营烟花爆竹承诺书,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
(6)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各1份)。
2.不予许可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条件的;
(2)资料不齐全且经通知后拒不补齐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3)复核阶段,第一次现场核查未通过,经整改后第二次现场核查仍未通过的;
(4)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销售专业燃放类等危险性大的产品造成人员伤亡、拒不接受监察指令等情形;
(5)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2025年4月24日-5月20日)。在镇政府相关网站公布青山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各村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公布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规划要求、申报程序、条件和资料,做到公开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接受监督。
(二)初核阶段(2025年5月1日—5月30日)。根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要求,受理经营户申请,要在零售店满足各项安全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专店且近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较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审批数以规划布点数为上限。同时要经现场检查(附件1)、评议、公示等程序,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店人员名单,并填写《金寨县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统计表》(附件2)于2025年5月28日前报县安委办。
(三)培训阶段(2025年6月1日—6月15日)。县应急局组织对符合布点条件的经营户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发证。
(四)复核阶段(2025年6月16日—8月10日)。在6月10日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等相关申报资料由镇安委办统一整理复核后上报县应急局,县审批局联合县应急局对申请经营户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五)发证阶段(2025年8月11日—8月31日)。对申报材料齐全,现场核查(附件1)符合要求的,县审批局审核办理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工作,严格布点条件,科学合理规划布点,严格落实“两关闭”“三严禁”,杜绝“关系户”“人情户”。广泛宣传,规范程序,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
联系人及电话:李 军 赵本栋 0564—2702636
邮箱:36167114@qq.com.
附件:1.金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2.金寨县青山镇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统计表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1
金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单位(店)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核查时间: 2025年 月 日 被核查人(签字):
核 查 内 容 |
核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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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符合布点规划、是否在严禁布点区域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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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是否实行专店经营,专人销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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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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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场所是否配备2个以上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1个消防水桶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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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场所除大门外,其余三方是否都是封闭的实心墙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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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场所是否是 “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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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是否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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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营场所是否在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物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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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是否是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是否有楼梯和洞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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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边50米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100米内是否有人员密集和易燃易爆等场所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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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营场所是否通电(如通电,电气线路是否穿钢管敷设并安装防爆开关及防爆灯)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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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消防车是否能顺畅到达经营场所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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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联系电话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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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经营场所正上方是否有1KV以上高压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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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经营场所面积 m²,限制存放量 箱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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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
核查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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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各项需全部达标才合格,如其中一项不达标,即为不合格
附件2
青山镇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统计表
填报单位: 各村委会(公章) 填报时间:2025年 月 日 填报人:
序号 |
经营单位名称 |
经营详细地址 |
负责人 姓名 |
专店面积 (㎡) |
房屋 结构 |
核定 存放量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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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门牌号(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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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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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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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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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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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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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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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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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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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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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营单位用营业执照上单位全称;核定存放数量为最大存放量;经营地址具体到某村某组(街道)某户(路边具体的位置)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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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2025年 月 日 |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 印制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或变更要在申请书封面进行注明。
2.本申请书一式一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手机号码)。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无公章的要填写单位全称。
6.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登记日期”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的登记注册日期。
7.“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8.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证号是指县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9.“经营面积”填写商店的实有建筑面积;“经营场所”在自有、租赁、承包[ ]内选择性划“√”。
10.“经营方式”在[ ]内选择性划“√”。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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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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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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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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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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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详细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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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专店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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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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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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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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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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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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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平方米 |
经营 场所 |
自有[ ] 租赁[ ] 承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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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人 |
销售人员姓名及培训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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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范 围 |
烟花类[C、D] |
爆竹类[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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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及《金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签字): 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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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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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签字: 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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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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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签 字: 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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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签 名: 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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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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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类[C、D] 爆竹类[C、D] |
箱(公斤) |
金寨县青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