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
二、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受理条件:具有六安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六安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721元/人/月不变。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差保持:A类745元/人/月、B类540元/人/月、C类390元/人/月。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79元/人/月。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差调整为:A类875元/人/月、B类695元/人/月、C类515元/人/月。
依照《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5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5〕134号),此文件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示例样表:
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情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