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金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暂行办法》已经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2021年12月18日
金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经〔2020〕8号)《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金〔2021〕1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农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并享有继续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已经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人员。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持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或有效批件的农村住房。
第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继承农村住房时,应同时继承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无住房的空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第六条 被继承人系“一户多宅”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只能继承其中一处合法住房。
第七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依法继承住房后属“一户一宅”的,可无偿获得继承农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以申请翻建所继承的房屋,或退出原宅基地到规划村庄建房。
第八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继承住房后形成“一户多宅”的,所继承的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存续期间可无偿使用,但不得翻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到规划村庄建房,且在房屋倒塌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无偿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处置。
第九条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继承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在农村只有一处住宅的,所继承的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存续期间继承人可无偿使用,也可在符合村庄规划前提下申请翻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到规划村庄建房,但宅基地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
继承后在农村有多处住宅的,继承的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存续期间可无偿使用。在符合村庄规划前提下,继承人只可以对其中一处申请翻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到规划村庄建房,其它处的住房及其宅基地不可翻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到规划村庄建房,且在房屋倒塌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无偿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处置。
第十条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若需翻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到规划村庄建房,必须向土地所有权人一次性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可比照金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金寨县城区及乡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执行,使用期限比照国有土地上住房执行。
第十一条 继承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利用继承的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自营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家乐、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也可以通过出租、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给自然人或法人发展上述乡村产业。继承人流转发展乡村产业的,须按年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所有权收益,总额不高于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10%。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