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15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6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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