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受理时间 |
受理单位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夏*宝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04号 |
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
2025年1月11日13时许河南省固始县黎集街道剪子地居民组夏*宝在和襄高速南溪镇余山村三道河组段高架进行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火星坠落桥下,导致桥下枯草燃着,并烧毁苗圃内部分树木,燃烧时间约5分钟,电焊作业现场距周边最近山场200米,着火面积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嫌实施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伍佰圆整(¥500元) |
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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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1/23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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