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受理时间 |
受理单位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张*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08号 |
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
金寨县汤家汇镇竹畈村田湾组居民张*于2025年2月8日14时20分,在金寨县南溪镇石寨村六子组上坟前,在清理坟头杂草时吸烟丢弃烟头时,不小心点燃老坟周边山地杂草,燃烧时间约10分钟,燃烧面积50平方米,燃烧位置距离最近的山场10米。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之规定,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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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8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2/25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张*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09号 |
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
2025年2月10日15时左右,金寨县双河镇街道窑岭组居民张*到南溪镇麻河村麻湾组给父亲上坟,期间在坟前烧纸不慎将周边地上的杂草燃着,燃烧时间约十分钟。2025年2月10日南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前去勘验,经现场勘验检查,张*上坟烧纸地点距离周边最近的山场12米,过火面积4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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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0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2/25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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