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皖政 〔2017〕49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行政许可 |
仅限水利工程项 目、公路项目、 内河航运项目核 准 |
*2 |
涉路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 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
行政许可 |
仅限乡道施工许 可 |
▲3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仅限境内文艺表 演团体、个人 |
*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
行政许可 |
|
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 |
行政许可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审核事项 |
备注 |
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 条、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涉及部门职责分 工的按有关规定 执行 |
7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涉及部门职责分 工的按有关规定 执行 |
*8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
*9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 条 |
行政处罚 |
|
*10 |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 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1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 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 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2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 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 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 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4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 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 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除 外 |
*15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 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 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 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登记证书或 者设立许可除外 |
*18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 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登记证书或 者设立许可除外 |
*19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 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登记证书或 者设立许可除外 |
20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仅限农村为村民 设置公益性墓地 审批 |
21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 五条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 知》(民发〔2010〕161 号) |
其他权力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2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 社救字〔2021〕76 号)第二条、第八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 24 条 |
其他权力 |
|
2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皖民社救字 〔2021〕74 号)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改革完 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 24 条 |
其他权力 |
|
24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 字〔2021〕77 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 24 条 |
其他权力 |
|
2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26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 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 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28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 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9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30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 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31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 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 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 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除 外 |
*3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 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除 外 |
*36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 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 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 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38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 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39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 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40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 聘广告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 七条 |
行政处罚 |
|
41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 七条 |
行政处罚 |
|
42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 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 七条 |
行政处罚 |
|
43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 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营业执照、 撤销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用人 单位是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的 除外 |
44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 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职业介绍许 可证除外 |
45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 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46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处罚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48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49 |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5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
行政许可 |
|
*51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 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
52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 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 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 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 十条 |
行政处罚 |
|
54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 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55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 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 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57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58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59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6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 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6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 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62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63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 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64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 料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65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 料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66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 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74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 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 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零七条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业、关闭 除外 |
75 |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 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 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 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7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 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第九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77 |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78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 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 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 条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 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 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 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 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 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80 |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 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 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81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其他权力 |
仅限占用乡道两 侧边沟批准 |
*82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 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83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 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84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 施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85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 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86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 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8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 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88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 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89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90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9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 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9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 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93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94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 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除外 |
*95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 货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除外 |
*96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 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除外 |
*97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 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除外 |
*98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 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除外 |
*99 |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 叉道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 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 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00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101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 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液体的管道行为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乡村公路 |
10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 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五条、第四十条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 告除外 |
103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 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七条、第四十条 |
行政许可 |
|
104 |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其他权力 |
|
105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 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其他权力 |
|
106 |
乡村兽医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其他权力 |
|
107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个人 罚款 10 万 元以上除外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08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 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动物诊疗许 可证除外 |
109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 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 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个人 罚款 10 万 元以上、吊销农 药经营许可证除 外 |
114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 账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 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 分柜销售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18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 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 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 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 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 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操作证件除 外 |
126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 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 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 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操作证件除 外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27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 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 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 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 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的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 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 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对 个 人 罚 款 10 万元以上除外 |
133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 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对 个 人 罚 款 10 万元以上除外 |
134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35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 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 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兽药生产 (经营)许可证 除外 |
13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 条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 条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 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 示牌的处罚 |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 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 捕捞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 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 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4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 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 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 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 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 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 航运、行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 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 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 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 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 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55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 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 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 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 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特许猎捕证 除外 |
*159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 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特许猎捕证 除外 |
*160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 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特许猎捕证 除外 |
161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 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 垦、开发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62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 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 秆作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 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 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 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 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 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 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68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 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 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 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 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 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鱼塘的处罚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除外 |
*176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 一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77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 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 一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除外 |
*178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 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 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 一条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 一条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 处罚 |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 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 八条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 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 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85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 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 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 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 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89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五 十七条 |
行政强制 |
仅赋实施权 |
190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 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 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191 |
旅游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
其他权力 |
|
*192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 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 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 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除外 |
19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 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 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 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除外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95 |
对景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 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 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 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 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 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除外 |
198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 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除外 |
*199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 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 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 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 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 志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05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 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 消费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导游证除外 |
206 |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 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 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 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 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 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 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 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 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 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 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16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 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
217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 法》第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服务 许可证除外 |
*218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 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 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 法》第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服务 许可证除外 |
*219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 继续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卫生许可证 除外 |
220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 ”,而从事直接为顾 客服务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卫生许可证 除外 |
221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卫生许可证 除外 |
222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卫生许可证 除外 |
223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 动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除外 |
*225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除外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26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其他权力 |
现场处理措施 |
227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 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 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仅限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内容(吊 销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除外) |
2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 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229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 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2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2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 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232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
233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
234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35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
2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 措施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2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行政处罚 |
|
238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 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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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 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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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 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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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 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 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 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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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 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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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4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 条 |
行政许可 |
县属国有林场除 外 |
*244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 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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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 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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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 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 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办发字〔2020〕26 号)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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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 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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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 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 地毁坏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 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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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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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 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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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 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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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52 |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 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 用湿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 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办秘函 〔2020〕16 号) |
行政处罚 |
对开(围)垦、 填埋自然湿地的 处罚,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湿 地保护法》第五 十四条 |
253 |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 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黄山、九华山等 风景名胜区除外 |
254 |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 5 米范围内 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 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黄山、九华山等 风景名胜区除外 |
255 |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黄山、九华山等 风景名胜区除外 |
256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 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 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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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 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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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 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狩猎证除外 |
*259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 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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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60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 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 号)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皖办发〔2020〕25 号)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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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 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 对 个 人 罚 款 10 万元以上以及对 单位罚款 100 万 元以上的除外 |
262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 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对 个 人 罚 款 10 万元以上的除外 |
26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 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 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处罚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 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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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 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 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五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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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 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 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 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九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 九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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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66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 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 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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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 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 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 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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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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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 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 传品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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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 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 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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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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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 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 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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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 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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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 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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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75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 烟头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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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 焚烧冥纸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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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 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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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 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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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 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 九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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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 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 九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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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 七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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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 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 七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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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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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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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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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 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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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87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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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 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289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 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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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 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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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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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293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 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 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涉及部门职责分 工的按有关规定 执行 |
294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 二条 |
行政处罚 |
|
29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 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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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296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 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 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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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 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298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 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2.《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299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 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 集、运输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3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 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301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 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 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运输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302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303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304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305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306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 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307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 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 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30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09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 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10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 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1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12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 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13 |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 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资质证书的 除外 |
314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315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 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 |
行政处罚 |
|
316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 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317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 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 质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 |
行政处罚 |
|
318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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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2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 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 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 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21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 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22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 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23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 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24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 废物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 条 |
行政处罚 |
|
325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 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 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326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 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327 |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 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328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 |
行政处罚 |
|
329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
330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 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 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 |
行政处罚 |
|
331 |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 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 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 扬尘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工整治除 外 |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332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 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 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工整治除 外 |
333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 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 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工整治除 外 |
334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 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 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 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八条 |
行政处罚 |
|
335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 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 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 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八条 |
行政处罚 |
|
336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 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八条 |
行政处罚 |
|
337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 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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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 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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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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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340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燃气经营许 可证除外 |
*341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 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燃气经营许 可证除外 |
342 |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 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 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吊销燃气经营许 可证除外 |
*343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 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44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
行政强制 |
仅赋实施权 |
345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 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 |
行政强制 |
仅赋实施权 |
346 |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 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行政强制 |
|
347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 品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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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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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 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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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350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 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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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 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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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 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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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 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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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 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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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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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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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 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的处罚 |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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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358 |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 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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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 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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