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发〔2012〕261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美好乡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办法的通知》(财发〔2014〕45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及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专账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与财务核算工作。
第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工程的实施、工程质量督查、工程竣工验收、日常巡查监管、会计核算等,并对所提供项目资料、财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县美丽办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项目实施的督查检查;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工程开展审计监督,并对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项目主体责任和县主管部门监督责任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建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制定实施方案。对列入专项资金的项目要报县美丽办审查备案,并由村委会向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经备案的项目,要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范围,不得将专项资金项目用于规划区以外工程建设。
第七条 乡镇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制度。对多个投资规模小的项目,可以采取分类型合并、打捆的方式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严格控制项目实施中的工程变更,招投标后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不准擅自增减工程量和投资规模,因不可预见原因(如隐蔽工程、外部施工环境变化等)、设计原因(图纸错误、设计方案失误、施工工艺有新的要求等)等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变更报批手续,即由乡镇纪委牵头,乡镇规划建设等部门参与,成立变更认定组,对变更进行评估认定后,由乡镇政府填制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变更申报单,报县美丽办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项目验收实行以乡镇政府验收为主的三级验收制度,即村级初验、乡镇验收、县级复查。
(一)村级初验。由村两委、包村乡镇干部、理事会等成立初验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工程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提请乡镇验收。
(二)乡镇验收。由乡镇分管项目的领导牵头,组织项目办负责人、财政所(分局)负责人、理事会代表等成立联合验收组,具体负责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全责,乡镇纪委负责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乡镇验收结果及时报县美丽办备案。
(三)县级复查。由县美丽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复查小组,结合工作督查、专项检查对乡镇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规的报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各级验收组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对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应责任。验收工作要有完整的项目和工程实施资料,做好验收工作记录,完善验收程序和手续。
第十条 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所有项目以村为单位,分项目建立档案,由乡镇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确保资料齐全,逻辑一致,整理规范,管理长效。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立项、项目审查、公告公示、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工程量清单、项目实施监管、隐蔽工程量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项目调整变更、增(减)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财务核算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设立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专账,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金支付根据县美丽办下达项目工程建设计划,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由乡镇政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乡镇要加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人专账、单独核算。资金支付时,必须实行项目资金直达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或供货商的支付方式,严禁现金支付。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必须通过农户“一卡通”账户打卡支付。
第十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程序:
(一)对项目工程量完成50%以上,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村委会、包村干部、监理人员审核,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可预拨不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投资额的30%资金(自建项目不预付资金);余款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报账审核情况,由乡镇负责资金结算。
(二)对专项资金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等工程类项目,按财政资金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工程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资金投资10万(含1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决算报告;对专项资金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竣工决算后,与项目申报备案投资有结余资金的,由乡镇提出结余资金使用意见,经县美丽办审核备案后,继续用于本年度、本中心村的美丽乡村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资金报账需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合法有效文件;
(三)项目实施合同书(承包合同、购销合同、服务合同);
(四)项目预付工程款审批表、报账申请书、项目工程决算报告、项目施工进度报告(工程量清单)、项目竣工验收表等;
(五)原始支出凭证。原始支出凭证必须经项目施工单位(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盖章,并由项目施工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的税务发票。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要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不符合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批复计划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四)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基础设施等工程性项目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五)县财政部门、县美丽办验收复查评定不合格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八)其他经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组认定不予支付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县美丽办、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乡镇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包村乡镇干部就地监管的作用,强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乡镇每月要向县美丽办、财政局反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同时,项目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县政府报告一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果。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县、乡(镇)网格化监管平台,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定期交流或交换意见,并视检查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情况,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乡镇政府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开展全面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核定。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汇总。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该乡镇以奖代补资金和下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美丽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