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受理时间 | 受理单位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汪*航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2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金寨县南溪镇南溪街道三组居民汪*航未经审核同意擅自于2025年3月10日用自己挖掘机在南溪镇门前村门前组陶元亮山场进行挖掘施工,修入户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其他-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25/3/14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4/15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