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受理时间 |
受理单位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汪*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2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金寨县南溪镇吴湾村斗术组居民汪*从张*娥家位于金寨县南溪镇吴湾村前进组“本户屋后”山场购买松树40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9日至10日擅自将其砍伐,运往叶集进行售卖。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立木蓄积为7.77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4.493立方米,木材价值3145.1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其他-责令补种;罚款 |
责令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40株1.5倍的树木,计60株;罚款壹万贰仟伍佰捌拾元肆角(¥12580.40元) |
1.25804 |
|
2025/3/11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4/16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