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受理时间 |
受理单位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巴东宸萱劳务有限公司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2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024年9月份巴东宸萱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和襄高速三改工程,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在南溪镇花园村火炮岭组林地上修村组道路。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你单位占用林地面积146平方米,折合亩数0.219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其他-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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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4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4/18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无锡骏远劳务有限公司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2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025年2月份无锡骏远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和襄高速三改工程,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在南溪镇余山村三道河组、吴湾村红星组至中湾组林地上修防火排水沟和边坡。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你单位占用林地面积316平方米,折合亩数0.47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其中一般商品林37平方米,折合亩数0.055亩;省级公益林279平方米,折合亩数0.419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其他-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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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4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4/18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黄山市鹏锦劳务有限公司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2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024年8月份黄山市鹏锦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和襄高速道路改道工程,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在南溪镇门前村兴岭组占用林地修村组道路。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你单位占用林地面积656平方米,折合亩数0.98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其他-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责令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壹万零陆佰贰拾柒圆贰角整(¥10627.2元) |
1.062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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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4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4/18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安徽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2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024年8月份安徽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和襄高速三改工程,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在南溪镇门前村兴岭组、后湾组、杨铺至竹园组、白岭组林地上9处修防火排水沟和林区道路。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你单位占用林地面积1891平方米,折合亩数2.83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其中一般商品林1756平方米,折合亩数2.634亩;省级公益林135平方米,折合亩数0.203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其他-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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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4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4/18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岳西县壹生贰劳务服务部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2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024年8月份岳西县壹生贰劳务服务部承建和襄高速道路改道工程,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在南溪镇门前村兴岭组占用林地修村组道路。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你单位占用林地面积881平方米,折合亩数1.32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其他-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责令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肆万柒仟伍佰柒拾肆圆整(¥475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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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4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4/18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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