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受理时间 |
受理单位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张*安 |
金南(林业)罚决〔2025〕032号 |
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
2025年4月2日13时30分左右,金寨县南溪镇门前村地二组张光安到南溪镇门前村响塘组给父母上坟,期间在坟前烧纸不慎将坟边地上的杂草燃着,造成火势蔓延,燃烧时间约二十分钟。2025年4月3日南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前去勘验,经现场勘验检查,张光安上坟烧纸地点在山场中,依据《金寨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属森林防火区,过火面积13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罚款壹仟贰佰圆整(¥1200元) |
0.12 |
|
2025/4/3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2025/4/28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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