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白鹤滩—江苏、白鹤滩—浙江±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做好工程建设用地房屋搬迁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6〕6号)文件精神,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古碑段)实施搬迁,起草了《金寨县古碑段白鹤滩-江苏、白鹤滩—浙江±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bzdzb@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党政办(电话:0564-7456009),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5日。
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日
金寨县古碑段白鹤滩-江苏、白鹤滩—浙江±800kV
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加快白鹤滩—江苏、白鹤滩—浙江±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做好工程建设用地房屋搬迁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6〕6号)文件精神,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古碑段)实施搬迁,特制定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如下:
一、搬迁范围
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含临时用地)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实施单位
古碑镇人民政府
三、搬迁期限
本项目房屋搬迁签约期限20天,搬迁期限为2022年2月5日-2022年2月25日。
四、房屋确权
1.本项目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确认按照《房屋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房屋的面积、结构、建筑年代、使用性质以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载明的为准。调查确权时,有产权证房屋已灭失或倒塌的不予登记确权。
2.本项目搬迁范围内未报批、登记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可比照合法建筑予以登记确权补偿(其中临时性房屋,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养殖、旅游等其他性质房屋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货币化补偿),逾期不予登记确权补偿。
3.各类房屋及附属物、装潢项目经房屋搬迁部门锁定、登记确认后抢建抢修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4.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申请公证机关证据保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确权,权属确认不影响房屋搬迁工作。
5.2021年12月31日前离婚家庭的房产登记确权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执行。
6.房产证记载面积与登记确权面积不符的,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和房屋测量规范要求经现场测量登记的面积为准。
7.被搬迁房屋产权人已去世的,仍按原产权人登记确权,房屋补偿由继承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8.房屋交易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仍按原产权人登记。
9.在搬迁范围内没有住房,只有附属、过渡等临时用房的,只予货币补偿,不予安排宅基地。
10.房屋搬迁面积测量按《六安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执行。
五、搬迁补偿
1.主体房屋补偿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类附属物和装潢补偿、搬迁费、过渡费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按被搬迁房屋面积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搬迁费10元/㎡,搬迁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户计算,按7元/㎡·月标准给予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附属物和装潢缺项的采取询价或评估方式确定。
3.签约奖励,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即2022年2月5日—2022年2月25日内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按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给予以下奖励。
(1)提前腾空签约奖,奖励标准:住宅奖励6元/㎡·日,其他性质房屋2元/㎡·日,奖励基数为30天。
在2022年2月5日-2022年2月15日期间腾空验收并签约的奖励100%;
在2022年2月16日-2022年2月20日期间腾空验收并签约的奖励70%;
在2022年2月21日-2022年2月25日期间腾空验收并签约的奖励40%。
(2)基本奖,每户5000元。
(3)逾期未腾空签约的不予奖励。
4.房屋搬迁补偿款在签订协议、拆除房屋后三个月内由搬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搬迁人。
5.签订搬迁协议前,被搬迁人必须腾空被搬迁房屋,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领取房屋腾空验收证,凭房屋腾空验收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移交付被搬迁房屋及钥匙。
6.签订协议时将被搬迁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权证上交,由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7.被搬迁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由被搬迁人向有关部门缴清相关费用并报停。
8.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后,屋内所置物品,视为搬迁人已补偿或被搬迁人遗弃,搬迁人有权处理。被搬迁房屋统一由搬迁公司管理与拆除,任何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自行拆除门窗和附属物。如有发生以上行为,则需按价赔偿,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六、搬迁安置
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后进城入镇自行购买商品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申请自建房。选择自建房的,必须符合《关于金寨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宅改组〔2016〕6号)的有关规定,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村庄建设规划及道路退让红线要求,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和公益林,占地面积(含院落、附属用房)不超过160㎡,在中心村庄和规划的自然村庄建房必须缴纳70元/㎡的征地补偿费用,自选安置点的占地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负责。在中心村庄和规划的自然村庄建房以及自选安置点建房,宅基地都必须经镇政府批准,国土规划部门及镇村相关人员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
七、监督检查
1.信息公开、结果公示。每户房屋确权、搬迁补偿、安置情况在镇村内公开栏和搬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镇政府0564-7456009。
2.履职尽责、强化监督。房屋搬迁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方案,不得有优亲厚友、乱开口子、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否则从重处理。
八、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