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缴费标准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前一年底前完成缴费,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筹资时间可延长到当年2月底。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到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经常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2.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80%,省财政补助20%;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60%,省财政补助3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10%。
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30%,市财政承担10%。
3.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机制,足额安排本级补助资金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央及省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市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