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政办〔2024〕4号
各村,镇直各单位,各中心、股室:
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现将《古碑镇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古碑镇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管理力度,厉行勤俭节约,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不断规范资金使用,降低廉政风险,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有资金是指无具体资金来源,需用镇村自有财力负担项目,包括镇自有资金、村集体经济、社会捐赠、其他赞助资金等,原则上预算金额采购(服务)类5000元以上、项目类1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需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成立古碑镇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镇纪委、财政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办等机构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进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 无审批不建设。凡是上述范围内的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必须事前履行备案审批制度,填写《备案审批表》,待审批过后方可实施。(抢险救灾类可先向镇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后再完善审批手续)
第五条 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按以下程序实施:
拟实施的部门(各村)应事先填写《备案审批表》,明确工程建设内容、支出概算、资金来源、实施方式等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收到《备案审批表》后应指派镇项目办人员到拟建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和工程量审核,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镇党政办进行登记编号,并报镇纪委留档备查。
第六条 项目涉及土地、林业等报批手续的,拟实施的部门(各村)应同步报镇自然资源管理和服务中心,督促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条 工程类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审批后由镇项目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县级现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服务类、采购类由镇本级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八条 拟实施的部门(各村)应配合镇项目办做好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日常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做好主要材料、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工序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及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应立即指出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增减建设内容,确需增减的,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项目结算金额不得突破支出概算金额。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镇项目办自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申请28日内,组织工程管理人员、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负责联系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出具结算报告,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应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项目报账应附会议记录、审批表、招标(招标类)文件、询价(采购类)相关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变更的工程量签证单。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范围的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未经备案审批实施的一律不得进行资金拨付,并通报镇纪委视情节给予提醒谈话、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8日起试行,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古碑镇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古碑镇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备案审批表
附件1
古碑镇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古碑镇2024年项目建设工作需要,为加强我镇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管理,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不断规范资金使用。经研究,决定成立古碑镇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郑汉涛 镇党委书记
洪双竹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陈永存 镇人大主席
夏贤涛 镇党委副书记
彭显达 镇党委副书记
张 明 镇纪委书记
蔡士露 副镇长
余玉林 镇财政和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李 想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刘宏刚 镇宣传委员
罗 健 镇政法委员
刘清正 镇统战委员
傅东来 副镇长
朱华灿 副镇长(挂职)
朱 岩 镇人大专职副主席
叶文祯 镇社会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江东旭 镇农业农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万学军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蔡士露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储玲玲、卢神亮同志负责具体办公。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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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碑镇自有资金零星项目(采购)及大额支出备案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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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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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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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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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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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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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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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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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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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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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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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采购类5000元以上、项目(服务)类10000元以上的填写此审批表; 2.申请部门(村)及分管领导(联系村班子成员)要加强项目建设的过程性监管,对项目建设质量负总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