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镇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53号)、《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金政办秘〔2021〕28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古碑镇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的通知
2.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
3.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4.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5.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6.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古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
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的通知
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0〕55号)等要求,现就切实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的主体包括古碑镇人民政府、镇直各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本通知所指重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政府规章;
2.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各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
5.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二)规范解读程序。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起草解读材料;
2.解读材料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的附件,一并将政策草案、起草说明、文字解读等报送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需提请政府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需一并提请会议审议;
3.审定后的解读材料,起草部门应于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步将解读材料于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对应专栏公开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鼓励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充分运用政务微信新媒体创新和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组建解读队伍。镇直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镇政府将在部门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基础上,适时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队伍,强化解疑释惑能力。
(五)提高解读质量。固化解读工作流程,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审核把关机制,重点体现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等实质性内容。
解读材料的起草要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解读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涉及惠民利民的举措,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途径和操作方法;
2.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3.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4.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5.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点和创新点。
二、回应社会关切
(一)及时回应关切。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即转为回应主体,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开展解疑释惑。各部门在重要政策公布后,针对公众关切和疑惑,加强与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主动发声,回应质疑,澄清事实,凝聚共识,扩大政企、政民、政社互动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三、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
(一)强化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相关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对严重不履行公开义务的单位及个人依据相关条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专门研究重要政策解读和舆情处置工作,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
(三) 提升业务能力。组织各部门、镇直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等进行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附件2
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
公开办理规程
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咨询和受理
(一)咨询受理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古碑镇政府和镇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金寨县古碑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务公开办)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咨询。
(二)申请受理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邮寄给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的公开申请,由党政办签收登记后,转镇政务公开办按办理流程办理。
申请人邮寄给镇政务公开办的公开申请,镇政务公开办签收登记办理。
2.网上申请
镇政务公开办安排专人每天登录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查看网上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资料,呈办公室领导批办。
3.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转交镇政务公开办呈办公室领导批办。
所有向镇政府、镇政府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提交的公开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转镇政务公开办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批办单》,登记并报办公室领导批办。
二、领导批办
1.所有申请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办;
2.该负责人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办。
三、部门承办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2.需要镇政府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部门。根据领导批办意见,由镇政务公开办转承分管领导,镇分管领导批办具体部门,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承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备镇政务公开办,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涉及申请公开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有关政策文件的,由党政办负责提供,镇政务公开办答复;
3.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镇政府办公室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镇司法所会商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审批流程
部门拟答复意见经部门正式反馈后,由党政办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由镇政务公开办拟制作申请公开的书面答复意见,报镇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需报领导审定。
五、申请答复
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由镇政务公开办统一制文,按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由镇政务公开办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
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申请公开,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古碑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3
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确认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公共卫生信息、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对所做出的决定需要备案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 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 镇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镇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古碑镇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4
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镇本级社会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镇直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社会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三、社会评议的时间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四、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五、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县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社会评议活动由镇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古碑镇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同时废止。
附件5
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八条 镇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适用本办法。
镇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古碑镇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6
金寨县古碑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和镇直各单位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九条 镇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镇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古碑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