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古碑镇 > 回应关切
号: 1134142600324035XX/202411-0006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回应关切 发文日期: 2024-11-28 14:52:39
发布机构: 金寨县古碑镇 生成日期: 2024-11-28 14:52:39
来源单位: 金寨县古碑镇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群众关心】金寨垂钓爱好者注意!县里正在征集!
文  号: 词:

【群众关心】金寨垂钓爱好者注意!县里正在征集!

2024-11-28 14:52 来源:金寨县古碑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垂钓爱好者注意啦
县农业农村局发布
《金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哪些地方不能钓
哪些水域放心钓
对钓具、禁钓鱼类
都有哪些规定
金寨爱钓鱼的朋友们
快来了解一下~
遵守规则
钓鱼玩得更舒心
总则部分

一、本办法适用于金寨县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的单位、团体、协会等组织以及直接从事垂钓行为的个人。

二、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三、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我县境内的史河及其支流、西淠河及其支流、长江河(金寨段)等开放性水域。

四、 金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禁钓期(区)和垂钓区域范围

禁钓期和禁钓区规定:

禁钓期禁止垂钓: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史河金寨县段、东干渠金寨县段,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禁钓区(全年禁止垂钓):

(一)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区:长江河宽鳍鱲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安徽金寨西河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安徽金寨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水域。

垂钓区域:我县除禁钓期、禁钓区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垂钓管理

一、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进行休闲垂钓。

二、 规范垂钓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四)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六)在国省考断面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湖库取水口周边500米)内从事投放药剂或饵料等影响水质的行为。

三、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禁止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幼鱼苗种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误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减少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伤害。

四、 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2.5千克(垂钓的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重量不含外来物种)。

在养殖或者增殖水域垂钓养殖鱼种或者增殖鱼种的,必须征得其经营管理者同意。

五、在天然水域举办大型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文旅体育部门书面报备,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主动识别和避让危险区域,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七、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八、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九、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非禁渔期的休闲垂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30天(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

征集方式

(一)登录金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

(https://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邮箱(2283915008@qq.com)。

(三)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叶路563号(邮编: 237300),来信请注明“《金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四)联系电话:0564-5210027;联系人:陈炀。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6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