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我县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资助对象认定和校内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助函[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为金寨职业学校和县属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贫困学生的专项资金。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
第三条 各校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出校内资助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比例,普通高中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校内资助活动。
第四条 校内资助资金要在学校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要优先用于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和孤儿。
第七条 学校要将校内资助资金与国家助学资金以及社会助学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学校要严格界定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
第九条 校内资助资金按照“足额提取、收支平衡、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十条 校内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按照国家助学金认定办法规范申请、审核、公示等审批程序;发放的校内资助资金由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亲自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二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民生工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年初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要建立完善奖、助、减、免等校内资助政策。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8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