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603-0014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03-17 10:24:45
发布机构: 金寨县古碑镇 生成日期: 2026-03-17 10:24:45
来源单位: 金寨县古碑镇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古碑镇2026年1-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文  号: 词:

金寨县古碑镇2026年1-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03-17 10:24 来源:金寨县古碑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金市监处罚〔2026〕1088号 金寨县余*种植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发布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广告案 金寨县余*种植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92341524MAELCFFE87 余* 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发布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广告案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应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1.30
金市监不罚〔2026〕1037号 金寨县尚月烟酒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金寨县尚月烟酒商行 92341524MA8NQM653K 陈*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2.10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