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受理单位 |
受理时间 |
办理单位 |
办结时间 |
办结状态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金寨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双河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上岗 |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金寨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双河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或到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领取缴款单,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至非税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双河镇行政执法大队 |
2024.11 |
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1月19日 |
已办结 |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