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受理单位 |
受理时间 |
办理单位 |
办结时间 |
办结状态 |
1 |
行政处罚 |
王*松 |
滥伐、盗伐林木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 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王*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6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的林木株数2株一倍、盗伐林木株数3株一倍的树木,共计5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242.9元三倍的罚款,计728.7元;处盗伐林木价值367.5元五倍的罚款,计1837.5元,合计2566.2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或到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领取缴款单,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至非税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
双河镇行政执法大队 |
2024.11 |
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3日 |
已办结 |
2 |
行政处罚 |
邵*林 |
滥伐林木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 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邵*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6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的林木株数2株一倍的树木,计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229.46元三倍的罚款,计688.38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或到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领取缴款单,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至非税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
双河镇行政执法大队 |
2024.11 |
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4日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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