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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317M/202412-0000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权力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4-12-04 16:04:46
发布机构: 金寨县双河镇 生成日期: 2024-12-04 16:04:46
来源单位: 金寨县双河镇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金寨县双河镇2024年12月4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金寨县双河镇2024年12月4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4-12-04 16:04 来源:金寨县双河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被处罚单位(个人) 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办理单位 办结时间 办结状态
1 行政处罚 王*松 滥伐、盗伐林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 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王*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6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的林木株数2株一倍、盗伐林木株数3株一倍的树木,共计5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242.9元三倍的罚款,计728.7元;处盗伐林木价值367.5元五倍的罚款,计1837.5元,合计2566.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或到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领取缴款单,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至非税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双河镇行政执法大队 2024.11 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已办结
2 行政处罚 邵*林 滥伐林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 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邵*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6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的林木株数2株一倍的树木,计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229.46元三倍的罚款,计688.3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或到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领取缴款单,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至非税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双河镇行政执法大队 2024.11 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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