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受理单位 | 受理时间 | 办理单位 | 办结时间 | 办结状态 |
1 | 行政处罚 |
冯*先 |
非法占用土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0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生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壹佰伍拾叁元肆角整(¥153.4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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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镇行政执法大队 | 2025.01 | 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月26日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