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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317M/202501-0001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权力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1-26 14:58:32
发布机构: 金寨县双河镇 生成日期: 2025-01-26 14:58:32
来源单位: 金寨县双河镇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金寨县双河镇2025年1月26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金寨县双河镇2025年1月26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5-01-26 14:58 来源:金寨县双河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被处罚单位(个人) 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办理单位 办结时间 办结状态
1 行政处罚

冯*先

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0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生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壹佰伍拾叁元肆角整(¥153.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河镇行政执法大队 2025.01 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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