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受理单位 | 受理时间 | 办理单位 | 办结时间 | 办结状态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陕西鑫龙兄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 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陕西鑫龙兄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限期于2025年6月1号前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466元一倍的罚款,合计8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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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或到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领取缴款单,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至非税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 双河镇行政执法大队 | 2025.02 | 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19日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