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受理单位 | 受理时间 | 办理单位 | 办结时间 | 办结状态 |
1 | 行政处罚 |
汪* |
滥伐、盗伐林木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 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的林木株数4株一倍的树木,计4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1110.9元三倍的罚款,计33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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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或到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领取缴款单,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至非税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 双河镇行政执法大队 | 2025.06 | 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 2025年7月9日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