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参保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一站式”医疗救助
对已经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市外就医需要备案后方可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一站式”医疗救助。
具体标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起付线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监测人口救助比例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三)依申请医疗救助
1.申请救助。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审核,县医保局与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具体标准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对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2.追溯救助。建立“待遇找人”工作机制,对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救助标准与“一站式”医疗救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