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张* | 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之规定及《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 汤家汇镇人民政府 202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