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金寨县彭怀喜烟花爆竹经营店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 汤家汇镇人民政府 2025.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