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杨*锭 | 存在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责令2026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3648元0.1倍的罚款,计4364.8元。 |
汤家汇镇人民政府 2025-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