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寨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16〕237号):第十二条 县级和上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可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或整合项目任务清单进行分配,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资金指标切块分配到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对上级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分配。
2、《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