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并实行总额控制。小(1)型项目,中央财政按照平均每座450万元控制安排投资补助;重点小(2)型项目,中央财政按照平均每座240万元控制安排投资补助;一般小(2)型项目,省财政按照平均每座120万元投资标准,省级财政给予定额补助60万元;新出险项目中央财政按照平均每座100万元给予定额补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允许按照项目投资需求在县内项目间调剂使用,公益性水库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经营性水库资金不足部分由业主自筹解决。具体下达资金计划,根据上级下达资金确定。
具体标准由县水利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