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张*文 | 金天(林)罚决〔2024〕013号 | 毁坏林地 | 张进文在2024年4月初为修建道路,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天堂寨镇后畈村老店组小地名从宪屋后头(四望岭)山场,改变了“四望岭”山场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涉案林地面积为12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号3、《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第四项第二款第一条、第二条。 | 罚款 | 罚款0.128000万元 | 0.128000 | 2024-11-19 | 2027-11-19 | 金寨县天堂寨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