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2、新增特别扶助对象摸底申报及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为:
个人申报(每年元月15日前)。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往年确认的对象也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往年确认的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计生办。
县乡审核(每年3月15日前)。县乡两级共同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简称《审核记录表》)上记录。乡级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要通过相应的形式核实情况,填写《年审表》,对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县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