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病种、范围
(1)重点救助对象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凡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2)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2、救助标准
(1)在乡镇级医院住院治疗其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根据不同的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实施救助:对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统筹范围内费用扣除医保中心及各种保险补偿后,剩余费用全额救助(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给予50%的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70%的救助。其他属于政策规定病种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起付线为2万元,扣除起付线,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给予50%的救助,超过2万元的部分给予70%的救助。
(2)在县级以上(含县外)医院住院治疗其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根据不同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实施救助: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住院,统筹范围内费用扣除医保中心及各种保险补偿后给予全额救助(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给予40%的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45%的救助。其他属于政策规定病种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起付线为2万元,扣除起付线,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给予40%的救助,超过2万元的给予45%的救助。
(3)住院救助对象单次救助金额除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外,最高不超过5000元,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4)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5)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县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给予再次救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对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尿毒症患者需长期维持门诊透析的,在医保中心报销慢性病补助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其他有效证件、门诊透析证明单,在医保中心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窗口按住院病人享受救助。
门诊救助与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计算,单次不得超过5000元,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