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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107X6/202506-0012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权力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6-30 17:07:19
发布机构: 金寨县天堂寨镇 生成日期: 2025-06-30 17:07:19
来源单位: 金寨县天堂寨镇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金寨县天堂寨镇2025年6月30日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金寨县天堂寨镇2025年6月30日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2025-06-30 17:07 来源:金寨县天堂寨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汤*超 金天农(渔政)罚决〔2025〕001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4年8月5日,汤*超在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镇前畈村河东组镇卫生院西侧大桥下的河道使用刺网进行捕捞水产品,作案工具为单片刺网1条,长度为32.65米。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目录内第一大类“刺网”类别中的第一种“单片刺网”明确规定的禁用渔具。捕捞渔获物共6条,重42克(其中宽鳍5条,重28克,似1条,重14克),均属于安徽金寨大鲵自然保护区内其他保护鱼种。捕捞时间为2024年8月5日,属于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十年禁渔期。捕捞水产品的区域在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镇前畈村河东组镇卫生院西侧大桥下的河道,属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安徽金寨大鲵自然保护区禁渔区域。该案系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罚款;其他-没收渔获物共6条 罚款0.050000万元;没收渔获物共6条 0.050000 2025-06-30 2028-06-30 金寨县天堂寨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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