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科学便民、高效规范、廉洁安全实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促进我县山区特色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 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 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4〕11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和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要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县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 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 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突出稳产保供。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 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 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 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 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突出对深耕整地、 播种、植保、烘干、茶叶生产加工、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等农 机具的补贴。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 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将成套 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推广应用带有人脸识别 功能等技术的手机 APP,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优化办理流程,缩 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
(二)在风险防控方面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 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 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 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 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三)在补贴兑付方面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 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县2024—2026 年农机购置补 贴机具种类范围为 23 个大类 47 个小类 128 个品目(见附件)。我县补贴范围 3 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年度进行。 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我省补贴范围中选取 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加快先进适用创新机具推广应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待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特定补贴支持。积极争取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 用一体化试点。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常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 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且应在我省投档审核公布日期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 贴资质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限额。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 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 10 台套 (含配套农具),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 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 30 台套(含配套农具)。超过规定 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提交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研 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 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 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县级不再实施累加补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异常情形应组织研究并及时上报。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省级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覆盖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 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省财政厅已下达我县 2024 年中央财政资 金 189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 242 万元。2025 年、2026 年度资金规模,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同期安排落实。创新产品(专项鉴定产品、新型农机产品、成套设施装备)年度使用资金量不 超过 150 万元。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 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 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 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 制考核。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机具核验、档案 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 进行产品投档,自主在办理服务系统内完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 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 担相应的责任。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企业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假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 或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从严 处理。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 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鉴定(认证)证书(报 告)或因违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 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 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 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 价格在 5000 元以上的鼓励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 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受理。购机者自主购机后,应及时通过手机 APP 或携带身份证(经营组织带法人身份证)、户口本(经营组织带 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机发票、“一卡通”(无“一 卡通”的可在当地“一卡通”开户行开户,再到当地财政所登记备 案,经营组织带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卡通”存折或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且注明购机者联系电话。购机 申请人与“一卡通”账户姓名不一致,但购机申请人在“一卡通”户 主所在户口簿中,须书面说明补贴资金兑付至其提供的“一卡通” 账户),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主动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承诺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并积极配合乡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开展上门核查机具等工作。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 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 放,推广并逐步过渡到通过“皖事通”手机 APP 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 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 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 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乡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上门逐台核查 时,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金寨 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规定,严格 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依次完成现场核对购机者 资格、核实申请补贴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填写有关信息等工作,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 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 贴兑付。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 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购机者应积极配合乡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乡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鼓励在乡(镇)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 公示。
(四)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 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包括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 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原则上每月报送财政部门 1 次。财政部门 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 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 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 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作为主 要的政策实施者,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要组 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 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注重工作绩效,加大考核力度。采取有 力措施,充分保证重点补贴机具的推广应用,为我县山区特色农业机械化服务。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级政府并组织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二)优化服务,便民高效。认真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 推广应用手机 APP“皖事通”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 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 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省市的要求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 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 提升政策知晓率,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执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 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 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政策落实中的异常情形,需经集体研究后上报。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 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 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每年11月25日前,县级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 报告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附件
2024-2026年金寨县农机购置于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含创新试点产品)
(23大类47个小类 12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耕整机
1.1.5 深松机
1.1.6 开沟机
1.2 整地机械
1.2.1 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 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 筑埂机
1.2.5 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 铺膜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联合整地机
- 12 -1.3.2 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种子催芽机
2.1.2 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 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 营养钵压制机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3.2 铺膜(带)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撒(抛)肥机
2.5.2 侧深施肥装置
3. 田间管理机械
- 13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含水田除草机)
3.1.2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3.3.3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 喷灌机械
4.1.1 喷灌机
4.2 微灌设备
4.2.1 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 脱粒机
5.1.2 谷物联合收割机
5.1.3 玉米收获机
5.1.4 薯类收获机
5.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 大豆收获机
- 14 -5.2.2 花生收获机
5.2.3 油菜籽收获机
5.3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 叶类采收机
5.3.2 果类收获机
5.3.3 瓜类采收机(含瓜蒌脱皮洗籽机)
5.3.4 根(茎)类收获机
5.4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5 收获割台
5.5.1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5.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 设施栽培设备
6.1.1 温室骨架
6.2 食用菌生产设备
6.2.1 菌料灭菌设备
6.2.2 菌料装瓶(袋)机
6.2.3 其他食用菌生产设备(含移动式智慧菌房)
7. 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 15 -8.1 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 残膜回收机
8.2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 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 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 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 割草(压扁)机
9.1.2 搂草机
9.1.3 打(压)捆机
9.1.4 草捆包膜机
9.1.5 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 打捆包膜机
9.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 铡草机
9.2.2 青贮切碎机
9.2.3 饲料(草)粉碎机
9.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 饲料混合机
9.2.6 饲料膨化机
9.2.7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 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 饲草捆收集机
- 16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 蜜蜂养殖设备
10.2 畜禽繁育设备
10.2.1 孵化机
10.2.2 其他畜禽繁育设备(含畜禽层叠养殖设备)
10.3 饲养设备
10.3.1 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 生鲜乳速冷设备
11.2 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2 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 清粪机
12.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 17 -13.1 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 网箱养殖装置
13.1.2 箱式养殖设备
13.2 投饲机械
13.2.1 投(饲)饵机
13.3 水质调控设备
13.3.1 增氧机
13.3.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4.1.2 种子包装机(含粮食包装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 粮食清选机
15.1.2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含平床式粮食干燥
机)
15.1.3 碾米机
15.1.4 粮食色选机
15.1.5 磨粉机
15.1.6 其他粮食初加工机械(含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
15.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 油菜籽干燥机
- 18 -15.2.2 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7.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7.1.1 果蔬分级机
17.1.2 果蔬清洗机
17.1.3 水果打蜡机
17.1.4 果蔬干燥机
17.1.5 脱蓬(脯)机
17.1.6 干坚果脱壳机
17.1.7 果蔬去皮机(含雷竹笋剥皮机)
17.1.8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7.2.1 茶叶做青机
17.2.2 茶叶杀青机
17.2.3 茶叶揉捻机
17.2.4 茶叶压扁机
17.2.5 茶叶理条机
17.2.6 茶叶炒(烘)干机(含茶叶红外紧条机)
17.2.7 茶叶清选机
17.2.8 茶叶色选机
17.2.9 茶叶输送机
18.草药、香料、烟草初加工机械
- 19 -- 20 -
18.1 草药初加工机械
18.1.1 草药截断机(含中药材切片切块机)
19.农用动力机械
19.1 拖拉机
19.1.1 轮式拖拉机
19.1.2 履带式拖拉机
20.农用搬运机械
20.1 农用运输机械
20.1.1 轨道运输机
21.农用水泵
21.1 农用水泵
21.1.1 潜水电泵
21.1.2 地面泵(机组)
22.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1 拉幕(卷帘)设备
22.1.2 加温设备
22.1.3 湿帘降温设备
2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3.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3.1.1 平地机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