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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704955948H/202104-00041 信息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 2021-04-11 14:59:03
发布机构: 金寨县斑竹园镇 成文日期: 2021-04-11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斑竹园镇 性: 失效
生效时间: 2021-04-11 废止时间: 2022-05-1
政策咨询机关: 斑竹园镇人民政府安监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631001
名  称: 【其他文件】斑竹园镇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实施方案
文  号: 斑政﹝2021﹞106号 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其他文件】斑竹园镇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实施方案

2021-04-11 14:59 来源:金寨县斑竹园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印发金寨县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通知》(金安〔2021〕04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斑竹园镇2021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布点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和“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或专柜)销售的零售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要求,实现零售网点合理布局、专店经营,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数量

(一)实行总量控制,长期零售点根据人口和销售量综合布点,从严控制布点数量,我镇全镇布点数总量为13家。原则上按每村1家设点(最多不超过2家),余下设置集镇内(最多不超过3家)。

(二)严禁布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2、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3、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4、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5、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场所、建筑物周边100米范围内;

6、电压超过1kv的电力线路正下方及居民住宅区内;

7、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区域

8、不得与居民住家户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

三、布点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实行专店经营,专人销售;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住家户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在超市内进行零售经营。

(二)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零售场所必须配备2个以上的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必须配置4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张贴明显警示标志、标牌。

(四)消防车辆能到达经营场所。

(五)经营场所电线要穿钢管,使用电器设备的,必须采用防爆设备,不应堆放其他杂物。

四、布点规划实施

(一)宣传阶段(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30日)。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县、镇两级烟花爆竹布点规划,公布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方案,公开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接受监督。

(二)受理阶段(2021年5月1日15日)。根据布点方案要求,经营户必须递交布点申请书至镇安监所。

(三)核查阶段(2021年5月16日31日)。镇将组织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监所)、派出所、市管所、各村村委会组成的核查组,对申请经营户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布点条件的现场取缔,对符合布点条件的进行打分评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并将确定后的经营户,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义,以村为单位,逐村确定。如果符合条件的家数与布点家数一致,经核查组认定后方可确定;如果符合条件的家数超过布点家数的,按照评分高低,由最高分竟得资格;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将布点指标进行调整或者取消布点。

(四)培训阶段(2021年6月1日-30日)。县应急局组织对符合布点规划条件的经营户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考试。

(五)发证阶段(2021年7月1日-31日)。镇将烟花爆竹经营户申请书等相关申报资料统一报送县行政审批局,由县行政审批局按程序审核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强化安全管理

(一)明确存储数量。烟花爆竹零售店储存数量如下:

1、经营场所面积在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

2、经营场所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00箱;

3、经营场所面积在40-8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200箱;

(二)严格经营管理。烟花爆竹由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大力倡导批发经营企业与零售经营户实行联锁经营,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承担安全风险;从2019年5月1日起,启用新的烟花爆竹防伪标签,严格标签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和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经营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和在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将烟花爆竹转卖给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销售。

(三)加强部门联动。按照“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原则,各村、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我镇辖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稳定。

六、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点。修订布点规划是依法规范零售经营秩序、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的新举措,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着力纠正经营户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以新布点为契机,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标本兼治。    

(二)从严把关,落实责任。按照“适度竞争”原则,坚决把安全间距不足、集中连铺经营、安全管理混乱的经营户淘汰出市场,鼓励发展专店经营。各村、各单位要严格审查布点申请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严明核查责任,核查至少2人以上参加,如实填写核查表,提出明确核查意见,合格一家,上报一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三)加强监管,规范秩序。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完善退出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累计发现两次的,由安监部门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村、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烟花爆竹布点的意义,宣传布点原则、布点条件,宣传“两关闭”“三严禁”,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取得经营户广泛理解和支持,尤其要做好清退市场经营户的政策解释,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斑竹园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0日

 

 

 

 

附件:1、斑竹园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控制表

2、斑竹园镇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登记表

         3、斑竹园镇烟花爆竹布点现场核查意见表

 

 

 

附件1:

 

斑竹园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控制表

 

布点数

长岭关村

2

沙堰村

1

漆店村

1

金山村

1

万何村

1

桥口村

1

王氏祠村

1

小河村

1

斑竹园村

1

街道

3

合计

13


附件2:

斑竹园镇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登记表

 

序号

 

经营单位

 

详细地址

负责人姓名

专店面积

(平方米)

核定存放数量

联系电话

 

 

 

 

 

 

 

 

 

 

 

 

 

 

 

 

 

 

 

 

 

 

 

 

 

 

 

 

 

 

 

 

 

 

 

 

 

 

 

 

 

 

注:经营单位用营业执照上单位全称;核定存放数量为最大存放量;经营地址具体到某村某组(街道)某户(路边具体的位置)


附件3:

斑竹园镇烟花爆竹布点现场核查表

 

核查时间:           被核查单位(签字):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是否有《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2.消防车辆是否能到经营场所现场

 

 

3.经营场所与居民住户是否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属于上店下宅,前店后宅

 

 

4.是否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场所经营,销售点100米内是否有加油站等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等经营场所

 

 

5.经营场所电线是否穿钢管、开关是否防爆

 

 

6.销售点100米内是否有学校、医院、集市等人员集聚区

 

 

7.销售点50米内是否有其他烟花爆竹店

 

 

8.销售点面积是否达到10平方米及以上,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9.是否在限放区内

 

 

10.经营场所正上方是否有1KV以上高压线

 

 

核查人意见:

核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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