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李卫东 | 行政处罚 | 处罚种类:1.限2026年4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公益林54元每平方米,商品林38元每平米)一倍的罚款,公益林罚款2538元,商品林罚款 13338元,合计罚款15876 元。 处罚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
改造方式:主动履行;期限:限15日内缴纳罚款。 | 处罚机关:金寨县斑竹园镇人民政府;日期: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