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王*学 | 金麻(林)罚决〔2024〕0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行为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行为人于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罚款,计4179.6元(肆仟壹佰柒拾玖元陆角)罚款 | 0.417960 | 2024/12/10 | 金寨县麻埠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