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补贴政策
各地区要继续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等有关规定,继续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同时,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要消化补贴结转资金,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各地区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规范管理补贴发放
各地区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发放工作的意见》(皖财乡〔2021〕49号)要求,扎实做好规范代发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发放平台建设、推进补贴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进一步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农业农村部门要核实本地耕地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要建立数据上报机制,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兑付时间等),形成区域内完整的数据资料,由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省农垦局单独报送)补贴发放数据后,于每年8月30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
三、扎实开展自查工作
2021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执行情况自查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政策实施基本情况(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面积核实与发放流程等);二是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结转结余资金数额及成因、资金存管情况、消化结余资金采取的措施等);三是耕地数量和质量核实情况(对耕地质量和数量核实情况、是否及时清退出补贴范围等);四是农户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补贴农户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资料错漏、重复、更新不及时等);五是违规问题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及相关处理情况);六是需要反映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职责分工,将上述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由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分情况整理、汇总后,于2021年7月10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垦局单独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