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l.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3.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 预防监测和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1.2 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4.2.2 预警分级
4.2.3 预警信息发布
4.2.4 预警响应
4.2.5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启动
5.4 分级响应
5.4.1 IV级应急响应
5.4.2 III级应急响应
5.4.3 II、Ⅰ级应急响应
5.5 响应终止
5.6 信息发布
6 应急救援
6.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救援
6.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救援
6.3 重、特大地质灾害救援
7 灾后恢复与重建
7.1 灾情后调查评估
7.2 恢复重建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交通保障
8.2 经费保障
8.3 应急物资设备保障
8.4 应急队伍保障
8.5 技术保障
8.6 监督检查
9 责任与奖惩
9.1 责任追究
9.2 奖励
10 附则
10.1 预案解释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做到快速、有序地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金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乡境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隙、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乡政府成立桃岭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第一指挥长:陈茂娟
指 挥 长:吴 迪
副 指 挥 长:杜方旭(常务)、傅贤悦、刘玉璟、舒贻双、李 峰、王良武、刘 涛、孙明义、张家枝、邓 敏、刘当根、段昌塬、刘天灵。
成 员:桂良宇、张 烽、郑学国、杨正刚、余 洋、杨荣奎、傅启鹏、吴 昊、张 贤、吴目忠、刘 霞、李宏周、各村驻村乡干、地灾点网格员。应急指挥部下设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5个工作组和应急抢险队。乡内各行政村成立了以村书记为负责人的应急管理部。同时,各村成立以精干民兵为主体的应急抢险队。每个村、组要落实对隐患点的监测人员,如遇极端天气,立即组织转移。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指导、监督各村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乡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人大主席杜方旭兼任。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分析、上报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2)贯彻乡应急指挥部部署和指示,协调、督促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并督促落实;
(3)承办乡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4)承担乡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调度组:组长:杜方旭,负责抢险人员的调配,调度并管理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等,负责善后补偿与处理等。
信息组:组长:刘玉璟,负责对县级防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掌握暴雨洪水预报、降雨、泥石流、滑坡等险情信息,及时为领导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抢险队:组长:刘涛,在紧急情况下听从命令进行有序的抢险救援和医疗保障工作。
转移组:组长:段昌源,负责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及预警通知,做好受威胁群众按群众预定路线和地点转移的组织工作,负责转移任务的责任人要一个不漏地动员到户到人,同时确保转移途中和安置后的人员安全。
保障组:组长:邓敏,负责临时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
信息发送员:党政办桂良宇同志在获得险情监测信息或接到紧急避灾转移命令后,立即按预定信号发布报警信号,负责信息上传下达。
监测组:组长:张烽,负责人监测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信息。
在抢险救灾队伍未到抢险救灾现场前,所属村和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自救。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 预防监测和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1.2 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各村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4.1.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组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4.1.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组和网格员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4.2.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预警信息发布
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及时转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预警信息报告桃岭乡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及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4.2.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村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5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险情灾情,险情较大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要开展救援的,同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5.2 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工作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后,乡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明确撤离路线,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3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4 分级响应
5.4.1 IV级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处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当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出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加强联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成立以乡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3)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争取县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
(4)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帮助乡人民政府协调专业救援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5.4.2 III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乡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关响应措施。
5.4.3 II、I级应急响应
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乡应急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由省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Ⅰ级应急响应。乡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按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有关情况。
(2)成立以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向县级申请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帮助乡人民政府协调专业救援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7)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8)根据需要,请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援。
(9)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在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5.5 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由当时的国家级或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响应终止。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响应终止。
5.6 信息发布
乡设立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全乡转发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6 应急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乡政府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具体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6.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救援
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
6.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救援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接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6.3 重、特大地质灾害救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先期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接受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前期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7 灾后恢复与重建
7.1 灾情后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级别,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专家完成。
调查评估要对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及经验教训进行分析评估,其中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桃岭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突发地质灾害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乡政府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乡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人民政府负责。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交通保障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视频会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乡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各成员及其相关应急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变动和信息变化,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备案登记。
公安和交通警察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8.2 经费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8.3 应急物资设备保障
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必须建立健全物资储备、设备保障制度。乡政府根据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测量工具、监测仪器、照明设备、防护服等,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设备。
8.4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保证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出动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8.5 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安市地环站、313地质队为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地质专业技术保障。
8.6 监督检查
乡政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9 责任与奖惩
9.1 责任追究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2)拒不执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中,临阵脱逃的;(3)盗窃、贪污、挪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资金、装备和物资的;(4)阻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性活动造成危害的;(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9.2 奖励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险情,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2)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出色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抢险救灾成绩突出的。
10 附则
10.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