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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4054/202411-0004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权力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4-11-16 10:54: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油坊店乡 生成日期: 2024-11-16 10:54: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油坊店乡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金寨县油坊店乡2024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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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金寨县油坊店乡2024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事项

2024-11-16 10:54 来源:金寨县油坊店乡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 身份证 34242619********19 金油(林)罚决〔2024〕008号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2024114日晚18时,油坊店乡周院村塘湾组江海,在周院村塘湾组自家农田焚烧打堆杂草,经执法人员测量,过火面积为100平方米。因江*野外用火地点在林带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上,江*焚烧杂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罚款;警告;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元;3.给予警告。 0.100000 2024-11-14 2099-12-31 2027-11-14 金寨县油坊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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