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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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42619********19 |
金油(林)罚决〔2024〕008号 |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2024年11月4日晚18时,油坊店乡周院村塘湾组江海,在周院村塘湾组自家农田焚烧打堆杂草,经执法人员测量,过火面积为100平方米。因江*野外用火地点在林带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上,江*焚烧杂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
罚款;警告;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元;3.给予警告。 |
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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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
2099-12-31 |
2027-11-14 |
金寨县油坊店乡人民政府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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